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少人多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国家对小产权房有什么政策引导,牵挂着千家万户的心。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是什么,都有哪些?
一、小产权房相关政策陆续出台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相关意见。
2011 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意见》中明确要求“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该《意见》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已完成逾70%80%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三、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有关部门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在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四、试点清理的提出
2012年2月21日,宝安小产权房出售,国土部召开发布会,公布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2012年国土部将联合相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 2011年住房用地情况。
五、今年工作以清理为主原则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于2012年3月11日表示,2012年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 徐绍史坦言,小产权房由来已久,在大中城市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都有,情况比较复杂。对于2012年小产权房的工作,他表示将在调查研究、清理试点和执法监察、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继续蔓延等方面同步推进。 对于清理的原则,购买小产权房被征收时怎么补偿,徐绍史透露,清理会严格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但要依法依规行政。
以上便是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的相关介绍。其实政策的核心是小产权房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及今后将会逐渐被清理出来。通过了解最新的政策,可以有效引导自己去购房卖房。对于转让二手房的买房也是如此。政策考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