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一场离婚纠纷中未能就“小产权”别墅的分配进行协商_

海安的一对夫妇在一场离婚纠纷中未能就“小产权”别墅的分配进行协商,双方都上了法庭。随着最终判决的下达,离婚案告一段落。海安法院认为,该别墅目前不能申请产权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割条件,不予处理。

曹和王于2003年被介绍结婚。双方都再婚了,没有孩子。2012年3月,曹以78万元的价格向丁等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别墅。2014年2月,曹某与王某等人签订书面协议,同意该别墅所有权归曹某的儿子和儿媳所有。该别墅的79万元购房款也将由曹某的儿子和儿媳偿还。王某将在这座别墅里住100年。

近年来,王某认为曹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财产被曹某控制、控制和控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结果,这对夫妇导致了家庭冲突。2015年和2016年,曹某未经法院许可提起了两起离婚诉讼。2017年1月,王提出离婚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此后,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别墅。

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裁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曹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至于本案涉及的别墅,法院认为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目前,政府还没有对这类房屋进行登记,也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子的所有权仍不清楚。别墅的出资、贷款和还款的真实情况也不清楚。这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不可能处理别墅的所有权和债权。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权利人可以单独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后,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法院行使的司法权是有限的。司法权不能取代行政权。“小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离婚时的房屋分割必须以房屋的明确产权为基础。如果房子没有产权证,就不可能确认有争议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不把分庭作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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