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事关民生应该给予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日新月异。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小产权房问题成为了全国性的问题并成为长期争议的焦点。而我国当前关于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建设并不到位,存在着冲突矛盾的地方,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还是其他一些法规,都没有有效设置相应的小产权房的立法保护。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我国小产权房行业现状分析

从目前来看,我国加快了对小产权房的治理和管控力度。2014年,国土部联合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小产权房进行了专项整治,拆除了很多严重违法违规的小产权房,然而,2015年后,小产权房再一次掀起高潮,不断出现小产权房问题,全国各地的小产权房不断出现,给我国的房地产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小产权房再度升温的背景下,小产权房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虽然一些地区对小产权房进行了整治,但是效果不佳,也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为此,我国相关学者开始呼吁对小产权房的改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相关部门更多时候是采取一种冷处理的态度。从各界的态度来看,我国学者更倾向于将小产权房转正,通过设置一些税费措施来加强管控,这样也能够有效缓解房价问题,也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工市民化。还有学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设置一个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如果新建小产权房则进行严格处理。对于遗留的小产权房则应该完善相关手续问题。总之,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应该进一步规范小产权房市场,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够有效维护我国房地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的缘由

1 、法律规定的要求

从我国的民法角度来讲,小产权房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性决定的。《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条第3款和第4条均涉及相关内容。从这些法律的规定可知,对农民处理集体土地小产权房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约,显然是同我国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可见,这种制约是同我国当前实际不相符合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那么,对商品房进行开发,是否是将其变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利用形式?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开发,在此情况下,需要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因为,该种模式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同相应的征收条件并不符合,这决定了政府并不能将集体土地收归并转卖。不仅如此,我国规定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能够进入市场进行自由流转。此时,用于建设的土地无疑会大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转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性质,将其变为国有土地的话,政府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相反,如果不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话,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就产生了一定的悖论。由此可见,从法理角度来讲,我国需要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对其加以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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