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小产权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住房产权保障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住房产权是指住房的权利人以住房为标志的物的属性,所有者能够对其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等若干独立权利组成的集合体。现阶段,我国城镇房地产业进入了高度市场化的发展阶段,城市住房已经成为居民最重要的市场化财产。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住房市场的空前活跃和监管的漏洞,一方面使住房价格不断攀升、住房结构偏向高档化,出现了炒房和偏离居民住房消费水平的结构性过剩,空置率居高不下,房产泡沫涌现;另一方面,住房的市场化分配极为不平衡,导致中低收入群体无房可住、住小产权房的无产权可言。这两方面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因此明晰住房产权和保障基本住房产权就势在必行。

一、我国居民基本住房现状和基本产权保障现状

百姓安居乐业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基本住房及其产权与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实现有密切的联系,它作为公民市场化条件下的重要财产,在实际运行和操作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这必然严重影响政府的民生事业、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1、国家面临公民基本住房需求和土地资源保护的困境。一方面,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国家,必须保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才能养活中国人口,而我国每年新生人口超过1000万,每年由农村进入城市需要解决住房的进城人员达到1800万,还有2100万流动农民工,也需要居住条件;另一方面,土地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但我国的耕地只占世界的7%,人均耕地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对国家在处理基本住房需求和土地资源保护之间造成了巨大的困境。

2、政府注意力集中于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基本住房保障功能边缘化。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级政府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不断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及由此创造的GDP上,忽视了民生性质的基本住房及产权保障。据国家统计局一项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具有民生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投资、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中小型商品房比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都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这说明政府在解决居民廉租房、适用房上和对房地产开发商监管上没有正确行使好其应该发挥的职能。

3、中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产权缺失,住房压力不断增大。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住房是一种基本需要,关系到自身生活的需要和个人归属情感的要求;对政府来说,住房是经济问题和社会公共问题的统一体,关系到社会稳定。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居民的住房条件虽有较大的改善,现在城乡居民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但是分布和分配很不均匀,特别是近些年来,住房价格的飞速上涨,给中低收入群体带来了严峻的压力。他们的经济实力和住房价格存在不对称的比例,就根本无法谈起基本住房产权的问题。

4、高收入群体住房产权多元化、所有权多重化、房产投机性。我国自放开房地产市场以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住房自有化政策,这本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某些利益集团和黑心集团利用这项政策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操纵房地产交易,大肆投机房地产业,抬高住房价格,致使价格与实际价值严重偏离。高收入群体也不自觉地主动加入了这一投机炒作的过程,据国家电力局20103月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大中城市有6000多万套已售出的商品房半年没有水电使用记录。这些都严重威胁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当今中国住房产权的现状体现着阶层差异:首先,日益发展的住房商品市场上拥有住房产权成为了经济能力和成就的标志;其次,高质量、大户型的住房与收入的水平正相关;最后,管理精英和专业精英在市场改革中回报权利的同时,也回报了人力资本,因而拥有更高的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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