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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险合约》模版这份,以附注采用。

房屋保险合约

甲方(出卖方): 身分证电话号码:

身分证电话号码:

门牌号:

(出卖方继承者):

甲方(开证行): 身分证电话号码:

犹太教徒:

有鉴于:

甲方 与 于 年 月 日签定了《 建房协定》。甲、乙双方秉持“公平、强迫、隆兴”的准则,经甲、乙双方亲善商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规,就房屋进行买卖事项达成一致下列协定,以资协力严格遵守。

第二条 房屋基本上情形

1、甲方及甲方继承者强迫将下列房屋转卖给甲方,甲方也已充份介绍该房屋具体内容情形,并强迫买回该房屋。该房屋具体内容情形如下表所示:

该房屋座落在于 ,楼房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地下室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

2、该房屋的物业费、物业费、供热费已缴付至 年 月 日,在此之前的服务费由甲方自行缴付,甲方无须分担任何人职责。

3、独立设置于该房屋的阁楼、走道、栏杆、顶楼、家装、浴室等其它公共设施、电子设备,将随该房屋通通受让,且受让产品价格已包涵在上述房屋的本息中,甲方无须自行缴付本息。

第三条 确保

甲方确保已据实申辩前述房屋权属情形和其它具体内容情形,确保该房屋没预设借款、抵押物等任何人权属纷争,确保该房屋倍受别人不合法追讨。

第三条 房屋本息与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商谈一致,前述房屋房本息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2、缴付方式、缴付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本合约签定之前缴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作为甲方买回甲方房屋的定金。

(2)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搬离并交付该房屋,甲方搬离后甲方一次性缴付剩余房款 元整(小写:¥ 元),甲方应于收到房款当日将前述房屋、房屋钥匙和甲方签定的《 建房协定》原件、购房交款发票、收据等原件及复印件交于甲方。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于当日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金额。

第四条 房屋权益

1、本合约签定之日起20日内,甲方协助甲方更改完毕房屋的供热、水电等户名。

合约签定时,前述房屋暂不具有房产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条件,待办理条件成就时,甲方及其继承者应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证以确保甲方为房产所有人。因办理房产证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一切有关服务费由甲方负担。

2、本合约签订后甲方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采用、收益、处分等有关权益;同时,本合约签定后甲方及其继承者不得再享有和行使前述房屋的占有、采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益。

3、如因政府或其它原因有对该房屋进行拆迁,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费等全部补贴和款项由甲方享有,甲方应在收到前述款项之日起30日内交付甲方;拆迁后的安置房所有权由甲方享有,拆迁后如需甲方及其继承者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甲方应在可办理权属证书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协助办理完毕。

如拆迁款项到位后及房产证办理条件成就后,甲方拒绝或迟延履行前述义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于30日内按照拆迁时当地政府补偿标准缴付全部补偿款项或与安置房等价的补偿款项,并要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与本合约约定分担违约职责。

第五条 违约职责

本条款为单独生效条款,倍受本房屋保险合约的效力影响。

1、甲方如不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日按甲方已缴付的房本息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1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甲方除应按本条约定缴付违约金外,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返还甲方已缴付的全部房屋本息。

2、甲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约约定的日期给付房屋本息时,甲方应就逾期部分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1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不返还定金。

3、甲方已充份介绍该房屋具体内容情形,并强迫买回该房屋,本合约签定后,任何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约。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申请认定本合约无效)导致本合约的解除、无效或造成甲方无法正常对该房屋行使占有、采用、收益、处分等权益的后果(包括不协助办理房产证),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或本合约约定房屋本息(以最高者为准)返还甲方房屋本息,并赔偿甲方的房屋家装服务费和本合约约定的甲方已缴付房屋本息的利息损失,缴付本合约约定的甲方已缴付房屋本息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其它

1、甲方及其继承者对本合约约定的有关义务、违约职责分担连带职责。

2、本合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自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定以及本合约的附件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商谈解决。商谈不成的,任何人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约一式贰份。其中甲方留执壹份,甲方留执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合约自弯叶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签字):

甲方继承人(签字):

犹太教徒:

签约日期:

作者:陈颖颖,山东某外资企业法务专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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