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作坊电镀废水直排获刑半年
2017年10月至11月23日期间,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租赁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某处厂房,进行电镀(阳极氧化)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
经监测,该作坊排放的废水中,总铬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8倍,六价铬超标12.2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发后,上诉人李某并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得免予刑事处罚。
污染环境犯罪侵害的法益不仅是环境管理制度,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甚至子孙后代的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对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二审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老板雇“临时工”倾倒铬超标废水双双获刑
卢某某系四川省某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以下简称渔箭分公司)负责人,为了节约处置费用,2017年1月17日,他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拉出公司随意处置。
被告人罗某系重庆市荣昌区某环卫设施服务部(以下简称环卫服务部)的临时司机,擅自驾驶属于环卫服务部的渝C69299中型吸粪罐车,于2017年1月17日晚八点至次日凌晨二点,将渔箭分公司的废水(约12吨)分三车转运到外面。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先后在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青年路金富苑小区外家俱店门口(倾倒一次)及安富绕城公路与三矿井岔路口附近(倾倒两次),通过人行道的雨水井口直接排放,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流入安富街道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红色。
次日,安富街道向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报告,经荣昌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渝C69299中型罐车内残留废水六价铬超标6.3倍,总铬超标11.5倍;渔箭分公司循环池废水含六价铬超标7.7倍,总铬超标15.4倍;雨水井流入通安河交汇处总铬超标1.4倍。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2吨,其中含总铬、六价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卢某某犯罪后积极治理被污染的河水,并支付了部分治理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处被告人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卢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案例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获刑一年
2015年至2016年8月期间,喻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凯源经营部”内进行生产经营。喻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多家企业,收购沾染有废旧机油等物质的废旧铁桶、塑料桶等,并安排工人在上述地点对收购的废旧桶进行冲洗、切割后再出售。
法院审理查明,该经营部在处置过程中,工人将废旧包装桶内残液用塑料瓶吸出直接倾倒于污水池,冲洗废旧桶的废水也直接流入污水池,然后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污水池里的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经监测,该经营部污水池周边土壤已被石油类物质污染。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环保局认定,该经营部内的废包装桶是属于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HW49类其他废物。
2016年8月16日,凯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被查获。经清点称重,从该经营部扣押的废旧包装桶共计重16.325吨,其中尚未清洗的废桶7.745吨,已经清洗的废桶7.9吨,已经切割的铁皮0.68吨。
法院审理认为,喻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现场扣押废桶共16.325吨,其中7.745吨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因此,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既遂8.58吨,未遂7.745吨,对于未遂部分,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喻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16.325吨废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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