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所谓共有产权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征求意见稿》指出,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
在产权转让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等方式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的,承购人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价款。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格,应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前进行评估,随行就市,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对于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提出已久。早在2007年,江苏淮安就在全国首推共有产权住房;上海则于2009年启动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项目;2014年,住建部等六部委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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