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盐场堡小产权房 均获胜诉!

各个省级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对被拆迁人来说意义重大!

到底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呢?我们来听听甘肃高院怎么说?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应对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及时化解"官"民矛盾,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法治甘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指引作用,收到"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省法院决定发布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这些维权典型案件的关键突破点,今天小编特邀请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大家进行案例解读!

王有银主任(图)

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这两起拆迁维权胜诉案件的精髓,先请大家看以下快捷版!

入选案例一

房屋评估程序违法,征收公告被撤销!

【案情概览】

家住酒泉市肃州区的柴先生于2016年4月收到了当地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细看公告所附的《征收补偿方案》,柴先生认为补偿款较低,所以没有同意签订补偿协议。

圣运律所代理柴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后,经过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办案律师发现,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居然只是采取询价的方式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数额。

【王有银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政府仅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数额,违反了征收补偿条例(该处不准确)第二十条规定,剥夺了柴先生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权、评估机构选定权、房屋评估结果的复核权等权利,属严重程序违法。

补偿款是否依据有效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是否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对评估结果是否享有救济权利……这些都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都需要格外关注。

【更多房屋评估知识→】

征地拆迁,掌握这些评估报告的疑问,获得更高拆迁补偿!|圣运普法

入选案例二

"紧急避险"名义强拆,最终确认强拆违法!

【案情概览】

甘肃省兰州市的宋先生在当地拥有一套合法住房。前年,宋先生得知自己的房屋面临征收,并收到了区政府发出征地公告。由于补偿款较低,宋先生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8月,当地街道办事处在宋先生所在社区张贴《紧急避险通知》,告知宋先生居住区域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各住户配合紧急避险工作。

2017年12月,在未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宋先生的房屋被当地区政府以"拆危"的名义强制拆除。

【王有银律师解读】

"街头危房",乍一听好像存在安全隐患,实际上不少是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而进行变相违法拆迁的借口。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拆迁方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合法补偿的情况下,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

本案中,在未收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宋先生的房屋便被以"紧急避险"的名义进行了强拆,这不仅违背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拆的规定,也违背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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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进一步了解详细案情吗?小编为大家带来这两个胜诉案例的详细版(内容来自甘肃高院发布)

1案例一:柴先生等五人诉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发布酒肃政公发〔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主要为北环东路平房区和北新街老楼群,共706户。

该《公告》所附《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私有住宅的征收补偿为:按照所处位置、同类地段的商品房市场均价4418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经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或向市场购买存量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对房屋征收补偿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价值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柴先生等五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公告范围内,其对肃州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一审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柴先生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虽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公共利益、"四规划"等相关规定,但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权、评估机构选定权、房屋评估结果的复核权等重要权利,依法应予撤销。但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直接关系重大民生利益和区域经济发展,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慎稳妥处理。

从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是否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权、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和对房屋评估结果的复核权;是否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本案的裁判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确定了房屋征收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裁判规则,对于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二:宋先生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案基本案情

宋先生系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盐场堡村社区村民,在盐场堡村张家滩拥有宅基地,房屋面积1006平方米。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征地批复,将盐场堡等村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发出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8月31日,城关区盐场路街道办事处在盐场堡社区张贴《紧急避险通知》,告知宋先生居住区域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各住户配合紧急避险工作,务必于2017年9月6日前撤离危险区域。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作出《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是涉案房屋危险性等级综合评定为Dsu级(整栋危房),建议立即拆除(该危房鉴定报告是盐场堡村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11月28日向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提出鉴定申请)。该鉴定报告未向宋先生送达。

2017年12月1日,城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强制拆除宋先生的房屋。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城关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城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但本案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是盐场堡村社区居委会,其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其申请危房鉴定主体不适格。

该危房鉴定报告也没有向宋先生送达,宋先生对其居住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事实并不知情。该《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城关区政府拆除宋先生房屋合法的证据。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城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以紧急避险为名实施的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典型案件。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合法补偿的情况下,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

即使与被征收人经协商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应以被征收房屋系危房为由,以紧急避险为名,规避征收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这样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不能规避法定程序,恣意或者变相寻找理由强制拆除房屋代替行政征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利。

看到王有银主任律师带来的胜诉案例详细解读,大家是不是收获到不少法律维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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