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即墨小产权房 即墨区曝光4起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例

2022年以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工作职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房地产领域违法广告专项执法检查,对在售在建房地产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将4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青岛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通过电话形式向消费者宣传所售房地产项目是学区房,可上某某小学、某某中学,经函询主管部门,该项目并未划入所宣传学校的学区。当事人在楼体上发布“精妆学府公馆风靡即墨共享空间民水民电”广告,针对“民水民电”宣传,经函询相关部部门均不属实。当事人对外宣传学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当事人发布“民水民电”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2022年6月,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万元。

02

青岛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对规划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案

当事人在售楼处现场屏幕、沙盘、公众号等处,均发布了“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宣传内容,“九年一贯制学校”属于正在规划中的项目,但在涉案广告中未注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2022年8月,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5万元。

03

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房地产广告,宣称“优惠仅限交付前,交付后立涨500元/㎡”“墨城重点局属中学之---28中学,重点高中升学率100%”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2022年11月,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费用500元,罚款2000元。

04

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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