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前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提出对部分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在补收地价款后,可依法核发房地产证。对此,业界一度解读为小产权房将获“准生证”。但随后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表示,据此就认为“小产权房”将准生是理解上的偏差。
面对房价的持续飙升,各地均有部分城镇居民去选择购买农村产权的商品房。一般而言,在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同等区域的农村房产较之商品房每平方米要便宜3000元以上。但由于此类商品房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住房所有者的房产权利不完全,所以称“小产权房”。
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出台管制政策的核心是“存量保持而增量制止”。这样的政策只是权宜之计。笔者以为,目前到了系统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了。
首先需要厘清“小产权房”政策的核心原则。基于现有法律,农村产权房被大量售卖给城镇居民,确实有违相关规定,同时也给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埋下隐患。但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大额开支,其实购房者不可能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一无所知,只是他们无奈于高房价的压力,才会被此类房产的低价格所吸引。可见,“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使公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无法得到合理满足。“小产权房”大行其道的根源在于房地产市场的固有弊病,而“小产权房”不过是代人受过。换言之,“小产权房”虽然于法不容,但于理却情有可原。这是任何针对性政策都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据此,相关政策破题必须考虑农民与购房者的双重利益,否则反而可能激化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造成政策效果的事与愿违。毕竟“小产权房”的售出者与买入者,大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本身都应该得到救济性政策扶持。
细分而言,其一,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还是相对空白,“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够低价出售就是因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被限制,而从长期看,这部分产权获得流转地位是大势所趋。因此,在这一体制变化过程中固然要体现出土地的稀缺属性,同时必须要注意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小产权房”正是以其独特的形式对此提出了预警。其二,政府需充分考虑既有购房者的合理利益。“小产权房”的买者大多属于城镇低收入人群,政府本应向他们提供保障性住房。因此,对既有“小产权房”购房者,政府应遵循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实施更加柔性的处理方式。毕竟制定实施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共赢与和谐。
由此可见,实现农村宅基地流转权是破解“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在这一体制性问题得到突破之前,完善住房保障也是促使“小产权房”逐步隐退的有效措施。笔者建议,基于渐进式改革推进的理念,不妨选择既有“小产权房”作为相关体制改革的试点,由此再逐步探索相关问题的系统突破。以此观之,深圳以其“特区”身份,,并肩负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历史使命,倒是天然的最佳“小产权房”改革试金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