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离最后的期限已经不到2个半月了,还未完成确权的农户,需要考虑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未能确权,是否还有补救的办法。
农村宅基地确权只剩最后两个月,这9个问题你一定要了解!
1.确权登记收费吗?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2.“一户多宅”能登记吗?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超面积如何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给登记吗?
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前,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5.没有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6.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7.多户共用一块宅基地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楼房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若遗嘱或者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且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未对宅基地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如果存在民事纠纷,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8.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四种行为不得办理登记:
一、对乱占耕地建房;
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
四、小产权房。
9.对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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