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声音周刊》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印发一年来的检察实践,邀请来自法学界、企业界等的人大代表和检察官组成“四人谈”,从调查研究的重点、身边发生的案例、经办的案件讲起,为检察履职提出意见建议,深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01
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司法体制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院长、特聘教授马一德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压舱石”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刑事司法保护是最为有效和最具威慑力的方式。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严重挤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使创新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抑制创新活力和创新成果转化的动力,侵害公共利益。尤其针对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举证难、难度大的客观现实,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必须发挥刑事制裁的威慑作用。
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规则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也一直处于不断强化状态,2012年以来,我国司法机关每年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超过1000件,2014年以后超过4000件,2021年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565件,案件数量不断创历史新高,刑事保护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威慑力的武器,成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高效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要依靠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不断完善:在司法审判层面,我国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6个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为重点、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跨行政区划管辖机制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在检察监督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在全国20多个省份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专门机构专人办理,知识产权检察事业走上快车道。但伴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仍存在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当前有两方面难题亟待解决: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追诉。追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但作为刑事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自身并不直接参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其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完全依赖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四多四少”现象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即“现实发生多,实际处理少;行政部门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少;查出具体实施的一般案犯多,深究幕后操作者少;适用缓刑多,判处实刑少”。“两法衔接”不畅导致大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移送环节流失,使本应进入刑事司法环节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限制了刑事制裁威慑作用的发挥。
二是管辖权不协调导致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难以深入推进,制约了裁判标准统一、审判专业化等改革效能的发挥。构建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重要任务是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但刑事与民事、行政案件级别地域管辖的错位却导致改革难以深入推进,如技术类民事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一般由基层检察院、法院管辖,除级别管辖不匹配外,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地域管辖范围上也未能形成统一,导致很多地方仅实现了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三合一”审判机制尚未完全确立。
深化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求必须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司法体制,在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专业能力建设的基础上,要适应知识产权保护规律,深化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打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梗阻问题: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为了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避免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驱动“以罚代刑”,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标准,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移送材料形成统一认识,确保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移尽移。充分把握数字检察的新机遇和新动能,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力争使平台涵盖执法动态、跟踪监控、预警提示、辅助决策、案件移送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对相关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最后,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利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手段,确保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顺利移送至司法机关。
第二,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专门程序。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困境,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与审判机制、检察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由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涉及侦查、起诉、审判各个方面,专业化、一体化改革不能仅依靠司法审判制度的“单兵突进”,而是要秉持系统化观念,必须实现司法审判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批捕、起诉、法律监督工作相衔接。因此,刑事保护也应当顺应知识产权案件规律构建特别程序规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在未来知识产权特别程序制度构建中,应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完善作为重要方面,构建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司法审判相协调的集中管辖和程序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效能倍增。
02
为地方品牌发展铸就“司法盾”
全国人大代表
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
护理部主任李龙倜
每年清明前后,武当山八仙观茶场千亩茶园含绿吐翠,茶农们轻快娴熟地采摘新鲜嫩芽,繁忙而充满生机。
武当道茶是十堰一张闪亮的城市名片。2010年,原农业部批准对“武当道茶”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随着它声名远播,不少人看到“商机”,收集品相较差的茶叶贴上“武当道茶”商标,以次充好向市场供应。
去年底,湖北省武当道茶茶产业协会了解到部分个体工商户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武当道茶的商标标识包装,随后报警并将情况反映给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该院经调查取证认为,上述行为侵害武当道茶商标权,在十堰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部分,公安机关已立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不只武当道茶,十堰还拥有房县小花菇、房县黄酒、竹溪贡米等地理标志品牌86件,此次十堰市检察机关的有益探索,为地区特色品牌保护提供了新路径。
作为“东风车”的摇篮,十堰还是世界级汽车产业基地和“中国第一,世界前三”的商用车生产基地。代表着东风汽车的“双飞燕”标识被原国家质检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一些企业和个人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假冒“双飞燕”标识的汽车配件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东风品牌持续健康发展。
我从张湾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自去年底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来,已办理此类案件3件,涉案商品价值超亿元。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针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我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构建惩防协作大格局,比如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和个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切实为企业发展护航。检察机关还要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坚持打击与服务并重,开展对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努力提升服务保障汽车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汽车城”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创新环境及维权环境。
今年,最高检大力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我建议,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大数字检察建设,促进执法、司法信息互动,通过数字化建模,智能化比对分析,强化类案监督,在信息平台上发现研判线索,推动大数据技术与法律监督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
数字检察监督的效能要依靠海量数据信息的支撑。在此,我呼吁行政执法部门强化与检察机关沟通,以“两法衔接”平台为基础,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共享,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蒋长顺宁晓颖鲍欢整理)
03
只为“不参一毫假”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技术部副部长李智慧
绍兴黄酒是古越大地的标志之一,清代文人袁枚赞曰:“绍兴酒如清官廉吏,不参一毫假……”“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商标系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所有。随着绍兴黄酒的名气越来越大,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我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经营者或未经授权直接冒用“绍兴黄酒”商标,将劣质酒换上名牌“马甲”销售牟利,损坏绍兴黄酒形象;或恶意注册相似商标,通过简单变换字体、图标等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
为保证绍兴黄酒的“真”,2021年6月,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业性较强,相关协会与企业在此方面难免力不从心,时常遇到取证难、维权难的问题。
近年来,绍兴市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张某等人制售假冒伪劣绍兴黄酒案。检察机关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对张某等人提起公诉,张某等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随后针对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反映的“绍兴黄酒”商标面临的维权难题,通过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市场调查、协助取证等方式,为行业协会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提供检察支持。2022年7月,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等论证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支持行业协会起诉、能否以保护公共利益之名支持起诉。经讨论,听证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支持起诉。
2022年9月,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等人及相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作出支持起诉决定,让协会维权的底气更足。最终,法院支持了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的诉请。
针对商标使用管理中的漏洞,绍兴市检察机关编纂《涉“绍兴黄酒”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为相关协会和企业完善管理机制提供参考,并与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签署备忘录,建立健全联络机制,以便根据协会和企业需求提供司法服务。
我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推进“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同步审查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此外,充分发挥外脑作用,对专业技术领域的涉知识产权案件,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办案,提升办案科学性、专业性。
(范跃红吴闻哲整理)
04
一位检察官的办案思考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明显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该类案件,面临侦查难、专业性强、证据规格不明确等问题。
“内鬼”现象突出
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总体数量少,但近几年呈明显增长的趋势。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刑民交叉特点显著。侵犯商业秘密案多发生于高新技术行业,如软件开发领域的计算机源代码,生物科技领域的生产工艺路线、涂层溶液配方等,需要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中大量涉及专业知识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此外,我在调研中发现,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占比高。犯罪嫌疑人往往曾就职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公司,任职关键岗位,自身或所分管人员掌握、有机会接触企业秘密信息;抑或是竞争对手与内部员工采取内外勾结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笔者近年所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犯罪主体全部与员工和前员工相关。
三大难点制约办案成效
我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办理此类案件存在三个难点: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刑民责任界限模糊。在民事侵权成立的前提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即为构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许多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判决数额远远超过30万元的刑事追诉标准,显然不能将这些案件都予以刑事追责。二者界限何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所具有的疑难复杂性、办案人员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使得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公权力介入时点的判断成为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难题。
第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这些鉴定意见专业程度高,且没有明确统一审查标准。如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需要与公开文献资料、开源代码库等进行比对,查询和搜索的范围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审查采信难度大。又如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往往以权利人商业秘密为基础,经部分修改而成,在进行软件源代码等技术信息的比对时,对是否属于“实质相同”的认定缺乏具体可操作规范,判断难度大。
第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尚存争议。实践中,法院常以该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之规定不予受理。我曾办理的一件起诉损失金额近7000万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经过大量沟通协调,虽然一审法院受理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判决支持起诉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但二审法院在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时,要求对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权利人面临挽损成本高、难度大、耗时长的困境。
“三管齐下”做好保护工作
结合长期的办案实践,我认为,破解上述难题,有三条路径:
第一,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需要检察机关更加主动履职担当。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疑难复杂在于,除了本身大量涉及专业知识外,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确定,对侵权行为的审查判断,对损失数额的认定等,都与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不同,在当前尤其需要检察机关对案件全面引导侦查以提高刑事保护质效。
第二,尽快打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障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因为疑难复杂,诉讼周期往往较长,需要投入较大司法成本。通过统一司法理念,在诉讼机制的衔接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无疑将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第三,通过法治宣传、政策正向激励等鼓励企业加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通过对企业予以政策、资金、生产要素等不同方面的激励支持,让企业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内生动力。同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供给,集聚和搭建律师、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电子存证等法务全链条机制,推动成立专家智库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持,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机制。推动建立各方联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以联盟成员自律互助带动行业自律互助,形成良性的商业秘密保护局面。
本文地址:https://www.fang85.com/zhuangxiuzhishi/1198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