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老房在拆迁征收过程中,通常会面临承租人或产权人因年迈、身体不好或行动不便等原因,将有关动迁手续交由子女着手去办,甚至直接将安置房登记在某个子女名下。
此种情况下,老人在世时一切尚还好说,子女间通常不会有过于激烈的矛盾。但一旦老人去世,在对没有作出安排的情况下,这套安置房最终到底归谁?
如果归老人,则应作为老人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它子女也应享有继承权。如果归已登记的子女,则安置房就不再是老人的遗产,其它子女也就无权继承了。
对于这一问题,上海一中院此前在其发布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认为,此种情况下,安置房原则上不应轻易认定为老人的遗产。
原因也较好理解,因为认定为遗产的前提是老人去世时,登记在老人名下的合法财产。既然安置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从形式上来看就不再是老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即不属于遗产。
但是,出于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还需结合相关证据来综合推断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思。即老人生前是否真正想要放弃自己在安置房中的产权份额。从这一角度,一中院又在前述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以下三种例外情况。
一是老人生前曾经主张过权利的。例如老人生前通过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诉讼等途径,向产权登记的子女提出过异议,但是未达成一致。此种情况下,则可侧面推断出老人并无放弃安置房产权份额的意思,因此安置房中属于老人的产权份额仍应认定为属于老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因此,这方面的证据在庭审中十分关键,一定要注意收集到位,否则可能对官司不利。
二是老人生前曾就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和登记产权的子女达成过协议,有过约定的。此种情况下,约定属于老人的份额则应认定为属于老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三是在一些客观情况中,老人生前可能难以主张权利,例如老人生前根本不知道安置房已登记在子女名下,或因重病等其它原因无法主张权利的,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通过一些间接证据来推断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
针对第三种情况,如果要想打赢官司,还需区分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举个例子,在文章开头提及的老李这一案例当中,二女儿主张安置房应属父亲的遗产,要求继承。但综合全案证据,老李当年在将安置房产权登记为大女儿后,不仅从未提出异议,还曾去参加了大女儿的乔迁宴。通过上述行为,法官最终从侧面推断老李生前已自愿放弃该安置房的产权,并将安置房赠与大女儿。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其属于老李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置,并无效力问题。因此安置房并非属于老李遗产,二女儿也无法继承获得。
但假如当年将安置房登记在大女儿名下后,房子一直由老李实际居住,且老李对外一直称该安置房是其个人财产。此种情况下,如果大女儿没有证据证明老李曾有过放弃的意思表示,通常认为老李在其中享有的产权份额属于老李的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当然,此处还需提醒大家注意一点。以上分析存在两个大前提。一是老人生前并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如有,则应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分割。二是老人本身对安置房享有一定产权份额,如果老人本身没有份额,则谈不上遗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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