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4月26日从浙江绍兴嵊州市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办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父母因随意出售未成年子女房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主管部门拒绝。出让方随即被买方诉至该院。
嵊州的杨先生(化姓)和妻子将一套房子登记在他们未成年的儿子小杨名下。2018年5月,杨先生准备把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子出售,并与嵊州某房产中介负责人刘某(化姓)达成协议,总房款为74.5万元,当月,刘某先后向杨先生支付房屋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29.5万元,并于支付房款当日补签《房地产买卖契约》。
双方约定,剩余房款于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由于小杨属于未成年人,最终杨先生作为监护人,代替儿子在契约上签名捺印。
让交易双方没想到的是,待房款支付完毕后,今年3月,双方前往主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以产权人小杨为未成年人、交易不是为维护房主利益为由,拒绝过户。
由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刘某将小杨及其监护人杨先生诉至嵊州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判令小杨协助刘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受理该案后,嵊州法院承办法官经细致调查后认定,原有买卖方案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也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健康,像支付学费、治病等情况,或是为未成年支付侵权赔偿款,改善未成年生活居住环境等情形,是可以处理未成年人财产的。
但这一切的前提是监护人必须拿出充分证据,如购买了学区房,需提供学区房买卖合同或购买凭证;如未成年人需要手术治疗或住院治疗,需提供医疗费发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如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或推搡同学等造成他人受伤,需要支付他人医疗费,需提供赔付凭证、他人医疗费用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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