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两岁多的幼童小六家住赣州某小区,去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小六的奶奶带着小六下楼在小区内玩耍,本来是很平常的一件事,小孩子,精力旺盛,正是活泼好动的时候。
小六自顾自的在小区沙坑内玩耍,不料,突然有一只黑色的中型犬跑来,疯狂的撕咬小六,致使小六的额头、面部、眼部及胳膊处都受到了不同的咬伤。
在一旁的奶奶看到此景吓得是立马上来赶走黑狗,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赣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小六的的右眼、头皮都有不同程度的的撕裂伤。
在医院的奶奶是又悔又急,情急之下,老人也住进了医院,所幸并无大碍。
小六住院期间一直由小六的母亲范某照顾。住院期间,小六的住院费、医药费、疫苗费等等费用共花费近2万元。
另外经过鉴定机关鉴定,小六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我国的伤势等级划分中,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和工作学习能力等部分受限。
这对于一个人生还没有开始的幼童来说,实在是无妄之灾。小六的父母报警,警方对流浪狗进行调查后发现此狗没有主人,属于流浪狗。
小六的父母认为物业存在管理不善,对于流浪狗的闯入,小区并没有尽到保证安全的责任,将小区的物业告上了法庭。
小六的父母认为:小六是在小区内受伤的,且咬伤小六的是流浪狗,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导致小六受伤。事故发生后物业还推卸责任,放任小区的安全隐患存在,因此需要对此事承担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2万元的医疗费用及后续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
物业公司则辩解:小六受伤时。他的奶奶也在场,应该是奶奶保护不力导致的小六受伤,如果小六的奶奶能够及时发现和驱赶流浪狗就不会有此种事情发生。物业不应当承担责任。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公开了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业主与物业直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物业对小区内的安全负有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对小区内流浪狗伤人一事,物业此前并未采取抓捕、驱逐等防范义务,没有尽到相关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作为封闭小区的业主,对小区的安保有足够的信任,奶奶带小六到物业公共区域玩耍的行为符合一般生活习惯;并且两人并无逗狗、追狗等过错情节,故对本案没有过错。
在对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之前,我们先看看物业除了收缴物业费之外还承担了什么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常规性的公共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委托为前提);
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其次为委托性的有偿特约服务。另外还可以接受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委托,为其向业主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放任流浪狗在涉案小区内逗留,也未采取任何提示标志、张贴告示或设置警戒线等合理措施,致使小区内的人员一直面临着安全隐患,可以认为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区是一个封闭的场所,物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自然就应当承担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
上述案例中,小六的受伤本来就是物业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太一定,这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此流浪狗如果是小区内的业主长期投喂和饲养,造成此流浪狗对此地区的依赖,而流浪狗造成损害的,应当由饲养流浪狗的业主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可知,如果此流浪狗是其他业主饲养的,但是被业主已经丢失、遗弃的,应当由丢弃和遗弃的业主承担责任。
上述情况,都是如果有其他人造成流浪狗存在的,应该由造成流浪狗存在的人承担责任,那除了这些情况下,流浪狗造成的损害应该全由物业承担吗?
不一定,如果上面案例中小六存在逗狗、挑衅狗的行为、致使自己暴露在危险之中的,物业只用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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