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第一起案例就是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据介绍,2016年,刘强经人介绍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杰商定,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签订意向书后,刘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经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2017年5月,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2018年,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以刘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指控刘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庭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由于延庆镇规划管理与环境保护办公室未遏制住违法建设,履职不到位,北京市延庆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延庆镇副镇长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1人行政记过处分,广积屯村村党支部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多发。从已发案件形式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
对此,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等,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资金在流向设施农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不可在进行农业建设、非农改造时,触碰耕地保护的红线。同时,一些城市居民出于享受田园生活的目的,低价购买所谓“大棚温室房”,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很可能使自己的资金有去无回。最高检发布与此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就是严正宣示,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诉,严厉打击惩治该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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