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已去世)和李某乙是一对亲兄弟,1960年,其父母相继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处四间。李某乙1969年参军,1976年退伍复原之后,一直住在其父亲的房屋中。后来,村里给李某乙另批了宅基地,自己盖了房子,居住至今。
2016年因旧城改造需要拆除,刘某以李某甲妻子的名义与所处街道办签订拆除安置补偿协议。本以为会顺利的住进楼房安享晚年,万万没想到李某乙突然找上门来,扬言房屋是其父亲遗留下来的,自己也是该处房屋的继承人,也应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刘某独自签订补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继承。
父母去世60年,祖宅应归谁?
刘某认为,李某乙提起诉讼时间已经超过继承开始之日二十年,因此丧失诉权。况且当年是因为李某乙退伍回来没房子,经家人们商议决定让李某乙借住于此,并且涉案房屋是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并非遗产,李某乙的起诉有违诚信原则,请求法院驳回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根据1991年涉案房屋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权属证明书》证明,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村里在1958年批给了李某甲,1958年其父母还都在,其父母对此应当是同意的。虽然李某乙称涉案的房屋是李家祖上传下来的,但是该房屋并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按照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权属证明书》,在1958年6月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批给了李某甲,则李某甲即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该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并没有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就是农村房屋权属的证明,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应当认定李某甲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
房产归哥哥,弟弟无权继承
按照农村的风俗,户口在农村的男子在成年后需要结婚成家时,村里一般都会在村里给其批一块宅基地让其建造房屋居住,男人结婚成家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一般也是一个男人成家立业和自立门户的象征。李某乙在1976年退伍回到村里,村里给李某乙批了宅基地,李某乙在建好房子后一家人也住到了自己的房子里,这是李某乙自立门户的标志。即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标准,又实现了兄弟二人一人一套房子,也是公平的。
本案系继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20年。因涉案房屋的产权属于李某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甲死后,其财产应当由其妻子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李某乙并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无权继承李某甲的财产,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具有物权设立的法律效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作为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在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存在争议且无书面分家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涉案房产的宅基地登记情况、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及农村风俗等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综合认定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
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原告的主张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保护。本案系继承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系涉案房屋即将发生拆迁,有巨大的拆迁利益,因此诚实守信应当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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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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